新政策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发[2007]45号)。

内容: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是国家针对从1954年11月1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赖医疗辅助维持健康,且严重影响劳动、生活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的人员发放的补助。

申报条件

户籍在冷水滩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退出现役的在乡退伍军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

1、在服役期间患有各类慢性疾病尚未治愈,且未达到评定残疾的条件,又影响终生健康,退伍时档案有原始医疗病历的在乡退伍军人。

2、退伍回乡后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省民政厅文件中规定的慢性病的。

3、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生活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对象。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本人书面申请,无职工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复印件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2、乡镇、街道民政办调查、核实申请人服役期间是否患有省厅规定的各类慢性疾病且未治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调查核实后签出意见并进行公示10天。

3、乡镇、街道民政办将调查核实及公示结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按程序上报上级民政审批。

补贴标准

自2015年10月1日起,标准为每月410元。

拨付方式:财政打卡发放。

认定程序: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首先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园区、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退伍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3.军队医院证明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4.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生活状况证明;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证明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协议;6.4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7.申请人签写的《承诺书》。⑴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发生举报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认定;⑵经审核若符合认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承诺如今后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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