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双参人员优抚政策【荐读】

两参身份定义以及认定的方法

一: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的定义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我国建军以来,曾在部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军人。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解放全中国完成祖国统一,抵御外来侵略,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执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解放战争、抗日战争、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执行上级下达的作战命令之任务、以及军委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包括(1)一线直接作战部队的军人,(2)一线后勤保障部队的军人,他包括工程兵,运输兵,战地救护。

部队执行维护社会稳定、戒严、平息动乱暴乱、抢险救灾、出国维和等任务不包含在作战范围。

现在很多老兵只将一线直接作战部队的军人作为"参战军人"来定义,而将参加战斗的后勤保障部队的军人划分在外!那划分是错误的。道理很简单,如果一支没有后勤保障的一线作战部队,其后果必然是灭顶之灾的失败!所以不论是一线直接作战部队的军人或者一线后勤保障部队的军人都应该定义为"参战军人"。

二:参核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的定义

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和其他涉核岗位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

8023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火箭军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

三:参战、参核人员身份认定依据

对参战人员及参核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主要以本人服役档案资料中的有关文字记载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为依据。

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参核记载或找不到档案人员的认定。个人档案中没有参战参核记载或找不到档案的退役军人,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派专人前往他们的原部队查阅有关原始资料,(个人提供的部队证明材料无效)只要部队有原始参战、参核记载,其原部队番号与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中部队番号一致的,可作为认定参战、参核身份的依据。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安徽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2009】126号文

  浙江

浙民优【2007】143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云南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宁波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深圳

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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