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及财税相关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有15项税收政策开始实施。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有所调整。
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6、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7、纳税人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8、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11、《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
13、根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另外,自7月1日起,将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