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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简答汇编总结集锦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简答汇编

1、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中央[2002]12号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通过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5)供销系统下岗失业人员;

(6)各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上述对象中不包括以下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2、哪些人员是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主要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他们是再就业难度最大的一个群体,也是家庭负担最重、生活最困难的一个群体,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最需要给予帮助。

各级政府要把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特别关心和照顾。

3、《再就业优惠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记录等,具体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4、《再就业优惠证》领取的程序是哪些?

答:《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

(1)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5、《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的措施:

一是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是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

三是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

四是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是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是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6、《再就业优惠证》应如何保管?

答:《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7、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再就业,如何享受扶持政策?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到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有关再就业税收减免政策,其他再就业扶持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8、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经营场地方面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9、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答: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

10、什么是社会保险补贴?

答:社会保险补贴是对各类服务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率按当地现行的标准执行,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额计算,本人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11、哪些用人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也可以享受3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已享受"协保"且政府已给予"协保"补助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12、社会保险补贴如何办理?

答: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申报办理的办法。

一是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是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副本、地税部门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和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三是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

四是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对未参保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申请手续不全和相关凭证不齐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3、什么是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如何发放?

答:岗位补贴是指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原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的适当比例的生活补助。各地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确保其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岗位补贴由安排此类人员的社区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资金由同级财政直接拨付到社区,由社区统一发放。

14、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答: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15、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商贸企业有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答: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16、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7、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答: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18、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扶持政策?

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9、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起,3年内凭《再就业优惠证》免交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的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项目收费。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各级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要在办证和收费场所公示。

2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实施低门槛准入,减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成本。下岗失业人员凭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兴办个体工商户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大龄(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在市场摊位安置等方面,各地要因地制宜、帮助协调采取特殊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的经营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对下岗失业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只要首期出资不低于3万元即可注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21、哪些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答: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2、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程序、用途、额度和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3、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4、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央、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收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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