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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买房最新政策及本地外地人购房条件和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03 03:25:16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6〕41号)精神,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水、气、光纤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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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在内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农民工和农村居民、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居民、大学生村官、普通高校毕业五年内大学生、内江市“千名紧缺高层次人才进内江”计划和“甜城英才引进工程”引进人才、非内江市户籍人员(含共有产权人)。
(二)范围: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已网签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
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网签购房合同,在2017年4月30日前撤销原购房合同,再次网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不得享受个人购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标准
(三)对在内江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农民工和农村居民、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大学生村官、普通高校毕业五年内大学生、非内江市户籍人员的购房人(含共有产权人),给予80元/㎡的财政补贴。
(四)对在内江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内江市“千名紧缺高层次人才进内江”计划和“甜城英才引进工程”引进人才的购房人(含共有产权人),给予150元/㎡的财政补贴。
以上财政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实施。
(五)对在内江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农民工和农村居民,按照内府办发〔2016〕41号文件要求,在购房时分别给予每户400元、624元、150元的水、气、光纤的安装入户优惠。
(六)对在内江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工和农村居民,在房屋登记时免收登记费,只收工本费。
三、申领购房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七)农民工和农村居民(含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或居民证)、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合同、补贴资金发放银行卡等原件、复印件。
(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家庭(含共有产权人):需提供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购房安置协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合同、补贴资金发放银行卡等原件、复印件。
(九)大学生村官(含共有产权人)、内江市“千名紧缺高层次人才进内江”计划和“甜城英才引进工程”引进人才(含共有产权人):需提供县级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合同、补贴资金发放银行卡等原件、复印件。
(十)普通高校毕业五年内大学生(含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合同、补贴资金发放银行卡等原件、复印件。
(十一)非内江市户籍人员(含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证)、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合同、补贴资金发放银行卡等原件、复印件。
四、购房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程序
(十二)对符合享受购房补贴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开发企业在与之签订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合同后,须按本办法(七)至(十二)条之规定审核购房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保持一致”图章及开发企业公章,并建立本楼盘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财政购房补贴信息统计台账和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水、气、光纤等优惠信息统计台账。
(十三)开发企业要在2017年1月20日和2017年5月20日前,分两次将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和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新购本楼盘的商品住房财政购房补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本楼盘销售实际纳税归属地的住建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供“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财政购房补贴信息统计表”(表格附后)及相应的符合性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四)住建部门会同同级国税、地税、房管、棚改等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开发企业申报的楼盘信息、购房信息、补助信息、购房人进行符合性审核,并确认盖章,形成“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财政购房补贴发放清单”(表格附后)。
(十五)住建部门根据经同级国税、地税、房管、棚改等部门审核后的“财政购房补贴发放清单”,按资金申报流程向同级政府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签批意见将补贴资金安排给同级住建部门,由同级住建部门将补贴资金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
(十六)开发企业要在2017年5月20日前,将本楼盘的水、气、光纤等优惠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水、气、光纤等优惠信息统计表”(表格附后)及相应的符合性证明材料复印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会同市房管局、内江市水务公司、内江华润燃气公司、四川广电网络内江分公司进行符合性审核,并确认盖章,形成“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水、气、光纤等优惠清单”(表格附后)。
(十七)水、气入户优惠金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经审核的“优惠清单”先行垫付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个人账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向内江市水务公司、内江华润燃气公司申请办理开户安装手续时,凭内府办发〔2016〕41号文件及经部门审核签章的“优惠清单”申请办理优惠减免或退费。
(十八)光纤数字电视入网安装费优惠,由购房人在办理光纤入户时,凭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到四川广电网络内江分公司办理。
(十九)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为农民工和农村居民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由登记部门按照内府办发〔2016〕41号文件及经部门审核签章的“优惠清单”免收登记费。
(二十)已领取财政补贴的购房人,如需退房和撤销商品房网签合同,须将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全额退回同级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按程序将退款退回同级财政后,房管部门方可凭同级住建部门出具的财政补贴资金退款证明,办理退房撤签手续。
已领取水、气等优惠的购房人,如需退房和撤销商品房网签合同,须将已领取的优惠资金全额退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将退款全额分别退回内江市水务公司、内江华润燃气公司后,市(区)房管局方可凭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优惠资金退款证明,办理退房撤签手续。
五、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及资金发放实施单位
(二十一)财政购房补贴资金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商品房销售税收归属级次财政分别承担。
(二十二)财政购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和专户管理,由商品住房销售实际纳税归属地住建部门具体实施办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指定个人银行账户。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在开展财政购房补贴资料集中审核过程中,各级住建、国税、地税、房管、棚改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抽调1-2名专人负责参与此项工作,集中审核时间由同级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市房管局、内江市水务公司、内江华润燃气公司、四川广电网络内江分公司要抽调1-2名专人负责配合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水、气、光纤等优惠情况的审核工作。
七、监督管理
(二十四)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购房人对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购房财政补贴的购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开发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串通骗取、套取购房财政补贴的开发企业,由相关部门追回违法所得,并记入房地产开发诚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棚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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