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进城落户人员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满足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结合市区实际。日前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黄冈市区进城落户人员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人口增长扩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9〕5号),完善进城落户人员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满足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黄冈市区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以下简称进城落户人员)。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
第三条 进城落户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公租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在城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取得市区非农业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三)申请人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此数据为动态数据,以每年度统计公布数据为准)70%。2018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17元,其70%即为23042元。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价值12万元以上自用轿车及运营车辆(用于维持生计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含在原户籍地)。
第四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住房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由进城落户人员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鼓励其选择租赁补贴保障形式。两种方式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进城落户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经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2.诚信承诺书和查询授权书;
3.婚姻情况,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单身的,由本人填写《单身承诺书》。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等;
4.无单位的,由本人填写个人收入承诺书;
5.申请时市场租房的,需提供租赁网签备案合同及支付租金证明等。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7日后,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等材料报送黄州区城镇住房保障中心。
(三)复审。黄州区城镇住房保障中心应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通过大数据比对、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黄州区住房保障中心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黄州区城镇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进入轮候程序。
(五)配租或发放。住房保障对象确定后,待有房源实行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条 继续通过政府新建、商品房配建等方式加大公租房房源筹集力度,更好地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家庭住房问题。
第七条 租赁补贴按照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与现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差额计发,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人每月补贴5元,一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计算公式:月租赁补贴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住房保障人口-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第八条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第九条 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落户的,还应符合持有市区居住证、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等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公租房保障。
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按《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政规〔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积金政策措施细则
第十条 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进城落户人员,落户之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个人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和缴存比例均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当年“限高保低”规定执行。
缴存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为进城落户人员统一开设集体户,集体户下设缴存对象个人公积金账户,每月20日前缴存对象到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也可开通委托银行托收公积金缴存业务,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每月按时从绑定的个人银行卡定额划收缴存。
第十一条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后又自愿放弃缴存的,自停缴之日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申请提取全部本息余额。符合《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2019版)》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情形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新开户缴存的进城落户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参照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工者最高限额规定,贷款期限、房款首付比例、贷款担保、还款方式等其他事项均按照《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19版)》执行。
第四章 其他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进城落户人员在主城区(范围为西、南抵长江,东到江北一级公路,北到黄鄂高速公路的区域)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费全免。
第十四条 进城落户人员在市区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有关政策下限执行,鼓励有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在现行的首套房首付比基础上再降低5%以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信贷服务。
第十五条 进城落户人员属市区引进高层次和专业技能人才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租(购)房补贴或按程序申请入住人才公寓,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多渠道解决进城落户人员住房问题。支持各园区配套建设限价房,用工密集性企业建设租赁型职工宿舍,解决在园区落户就业人员购房需求和企业员工基本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