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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池州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规定


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5年6月26日,池州市出台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调整基础养老金、便民利民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为了让市民更好地掌握其中内容以及亮点,本报特邀市人社局相关人员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在原来100元至1500元11档的基础上,增设了2000元和3000元2 个档次。《实施意见》确定我市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 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进一步完善了缴费激励机制

为提高全市总体缴费补贴水平,《实施意见》作出执行省政府确定的梯次补贴规定,并明确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统一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补60元。

这一规定,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人员实行梯次补贴,提高了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有利于激励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完善了特困群体代缴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调整了基础养老金和加发标准的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国家、省政府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市政府将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省政府目前仍执行中央确定的标准,明年1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鼓励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取消了原政策规定的加发最高不超过10%的上限。


进一步明确了待遇领取条件

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适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但不满60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年。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这些规定,考虑了各个年龄段人员的情况,只要按规定参保缴费,都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


统一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2个月的金额。


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

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一致,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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