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江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为多少呢

发布时间:2023-11-14 02:51:44

2017江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将阶段性降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百分点。据悉,目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超过2007万人。根据测算,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后,两年内将为全省参保企业减少支出百亿元以上。

记者了解到,此次阶段性降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有这样几个要点:只降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即在实施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到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此次费率降低的实施期限是多久?据介绍,本次费率调整是阶段性降低费率,有两年的实施期。即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4月30日截止。

养老保险费率下调,不少人担心养老金待遇会因此受影响。江苏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针对这个问题作出回应,降费率不减待遇,确保养老金发放。阶段性降费率期间,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同时基金收支缺口较大、支付能力较弱的地区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补贴力度,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尽快落地,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省份,统一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现在已经到了7月中旬,各地已基本完成7月份的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此项政策的真正实施可能要到8月份,届时需要对前几个月参保单位缴纳的费用按照新的费率重新进行结算。

据介绍,由于省情特点,江苏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地区差异较大,虽然全省结余基金总量位于全国前列,但部分地区由于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当期基金有缺口,此次降费率后基金支付压力将有所加大。各地将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保证规定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基金支付压力大的地区还将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相关政策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特点?将给工作人员带来哪些影响?省人社厅相关人士对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此次改革最大的变化是,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说,即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余额可依法继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领取:累计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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