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吉林省养老金上调消息具体如何

吉林省养老金上调消息具体如何?大家是否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的第11次连续调整。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惠及我省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调整水平略高于按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的全国平均调整水平。据了解,在本次调整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5年提高15元。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档次划分与2015年一致,此外挂钩调整首次增加了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挂钩。倾斜调整部分,对高龄退休人员各档次倾斜调整均比上年标准高10元;对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继续给予倾斜并适当提高倾斜标准。

关注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关注二:调整标准(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底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1%的比例计算。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关注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延伸阅读:吉林省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

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做好吉林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关注一:参保范围认定

单位参保范围

按照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等文件规定,属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人员参保范围

对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及退休(职)人员。

关注二:参保范围认定程序

一、单位提供材料(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批准成立的文件和法人登记证书;

2、机构编制管理证;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申报汇总表》;

5、《事业单位退休 (职)人员参保申报汇总表》;

6、《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财政审核表》。

上述材料经单位主管部门复核,报当地(垂直管理系统单位报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依次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材料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二、机构编制部门确认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单位类别和人员编制信息。主要包括:设立批准手续、编制总数、编制内实有人数、单位分类类型等。

三、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单位及编制内工作人员有关经费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单位经费保障方式、编制内工作人员经费供给情况、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财政供给方式。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人社部门负责根据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确认和审核结果,核对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保条件并审核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在职工作人员改革前及改革后工资信息、参加工作年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原退休费)标准等。

五、采集信息的审核与接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机构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确认和审核结果,做好采集信息的审核与接收工作。具体工作主要包括:采集信息核对及差误校验,按照经办规程核实业务信息,受理单位改革后工作人员增减及转接、信息变更等经办业;提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相关信息等。

关注三:信息采集程序

一、信息采集范围和内容

1、信息采集范围:经认定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退休(职)人员。

2、信息采集内容: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要的全部基本信息。

二、信息采集流程

1、经认定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采集软件系统,分别填写录入并生成《参保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参保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2、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相关《信息采集表》、软件采集数据信息及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对所属单位《信息采集表》中填报的信息进行复核,加盖主管部门人事管理科(处)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3、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个人档案记载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加盖“审核通过?印章(印章样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并以统筹地区为单位进行数据汇总,相关申报审核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备份归档管理。

4、全省数据汇总按照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工作进度,由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逐级上报汇总。

三、数据采集要求

1、信息采集时点为10月1日零时。改革前的职务职级、工资标准等数据信息均以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9月30日档案记载为准;改革后的职务职级、工资标准等数据信息均以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10月1日档案记载为准(工资标准包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补发的工资或退休费)。

2、信息采集相关表格由单位根据申报材料以及个人档案认真录入填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个人信息需由本人确认签字。

3、严格依据档案记载录入填报,不得采集录入与采集时点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信息,发现录入错误的,要及时调整和纠正。

4、改革后(10月1日起)新招录工作人员暂不纳入本次数据采集范围。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工作启动后,按照经办规程新增参保人员相关程序办理。

5、信息采集过程中不得变更原始信息数据。对采集过程中遇到的存疑信息,或本人对个人档案记载信息存在疑议提出变更相关信息的,均不得变更,待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启动后,经改革前原审批机关确认变更后,按工作程序办理。

关注四:时间安排

各地按照省里统一要求时间进度完成相关工作:

1、部署准备阶段(2017年1月10日?26日):举办全省政策业务培训班,部署参保范围认定及信息采集工作。

2、认定和采集阶段(2017年2月3日?4月15日):开展参保范围认定及信息采集工作和主管部门复核工作;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安排本级验收审核工作,4月15日前必须全部审核验收完毕。

3、数据汇总上报阶段(2017年4月16日?30日):各地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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