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山西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可互转

近日,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实施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接续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等多个热点问题予以明确。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今后,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在省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10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转移接续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明确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时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中缴费年限的确定,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27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保留其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

职业年金待遇计发有规定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其原职业年金账户储存额转入本人现企业年金账户,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运营的职业年金账户储存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建立职业年金代发账户,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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