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顺利开展,规范和统一业务经办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及部、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以管理标准化、经办规范化、服务同质化为宗旨,实行两级管理、三级经办、全程服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县和各开发(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保事务所”)负责具体经办,村(社区)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参保管理、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待遇年检、基金财务管理、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档案管理、稽核与内控、宣传咨询与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级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及部、省、市相关政策,组织落实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
(二)负责联系财政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补贴资金,对各区县经办机构基金收支及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建立相关管理服务体系和内控制度。
(四)负责汇总、编制、上报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预决算及会计和业务统计报表。
(五)负责全市各级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区县经办机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资格认证等工作。
(七)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投诉落实督办工作。
第六条 区县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具体组织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指标。
(二)负责联系本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政府补贴资金,确保政府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账。
(三)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劳保事务所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标准和内控制度。
(四)负责汇总、编制、上报本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预决算及会计和业务统计报表。
(五)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发放、基金划拨、基金管理、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统计等工作。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受理参保申请、保险关系转移、注销登记、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待遇发放、死亡退费等复核工作。
(七)负责本区县各级经办机构档案管理、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社保卡发放管理、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工作,受理落实群众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并组织开展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应参保人群基本信息调查、统计、核实工作,承办参保人员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及查询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保、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工作,配合区县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个人账户。
(四)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初审及保险费征缴、汇集、上解工作。
(五)负责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公示公开、生存调查、年检稽核等工作,并及时上报区县经办机构。
(六)负责档案管理和村(社区)经办人员管理、考核工作。
(七)负责受理上报、核实群众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村(社区)协办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工作,具体组织开展参保登记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材料收集整理、证件核验、参保信息变更及业务统计信息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保险费征缴、催缴、补缴和集体补助资金的上缴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请、退保、家庭成员增减、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材料收集及上报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资格公示、年检稽核工作,及时上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信息。
(六)负责建立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台账,做好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接待并及时上报群众投诉、举报。
第三章 参保管理
第九条 参保管理是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初始环节,是落实城乡居民参保权益的首要程序,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的做好参保管理工作。
第十条 参保登记
(一)参保条件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登记。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近期(半年)一寸正面免冠彩照(4张)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处或户籍所在地劳保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填写《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委托人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审核公示。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在所辖范围内对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进行10天以上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填写当月《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登记汇总表》),并在《参保登记表》《登记汇总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附参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报劳保事务所。
3.初审录入。劳保事务所初审通过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登记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区县经办机构。
4.复核确认。区县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
(一) 变更登记内容
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变更登记流程
1.填表登记。由参保人员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到村(社区)填写《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3,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2.受理报送。村(社区)协办员核验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劳保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劳保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初审录入。劳保事务所初审通过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将材料上报区县经办机构。
4.复核确认。区县经办机构复核通过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于当月月底前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注销登记
(一)终止条件
参保人员发生跨统筹范围转移、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死亡、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不补缴保险费等情况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二)终止流程
1.申报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0天内,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2.提供材料。所有注销登记均须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属于跨统筹区域转移的,应提供户籍迁移证明;属于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正文书等;属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初审上报。村(社区)协办员在规定时限内将《注销登记表》及申请人材料报送劳保事务所初审,劳保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经办机构。
4.符合结算。区县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办理个人账户资金结算手续,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5.确认终止。结算完成后,区县经办机构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四章 保险费征缴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征缴。每年9月初至11月底前为全市统一征缴时间,征缴项目包括已参保人员下年度保险费、当年新参保人员保险费和补缴欠费。
(一)银行代收流程
具备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区县,应实行银行代收。
1.足额储存。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卡或存折。至缴费期末,未能足额存入所选档次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2.核定明细。区县经办机构定期核定生成应缴费明细信息,并传递到指定银行。
3.划扣归集。开户银行根据应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卡或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并归集至区县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扣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至区县经办机构。
4.导入开票。区县经办机构根据开户银行提供的信息及时将扣款结果数据导入信息系统,对应缴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5,两联),从次月开始计息。
5.开具票据。区县经办机构按照扣款结果为参保人员开具《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由劳保事务所和村(社区)协办员负责送达参保人员。
(二)现金征缴流程
暂不具备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区县,可以临时实行现金征缴。待条件具备后,实行银行代收。
1.收费开票。村(社区)协办员根据区县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明细信息,征缴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开具《专用票据》。
2.日收日结。村(社区)协办员须将当日收取的保险费全额上缴到劳保事务所;劳保事务所须在当日将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存入区县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户;同时汇总辖区内当日征缴信息,连同收费票据一同上报区县经办机构。
3.记账划转。区县经办机构对到账数据核对无误后,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于每月末将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4.反馈催缴。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至劳保事务所和村(社区)协办员,由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催缴。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费补缴
(一)补缴规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补缴流程
1.填表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西安市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6,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
2.受理上报。村(社区)协办员将《补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劳保事务所。
3.初审录入。劳保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补缴年度、补缴金额初审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员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同时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经办机构。
4.复核扣款。区县经办机构对补缴信息复核无误后,应于当月月末前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开户银行,银行按清单扣款并反馈信息。
实行现金征缴的区县,由村(社区)协办员负责补缴收费,并按现金征缴流程办理。
5.记账汇总。区县经办机构在对补缴数据核对无误后,将补缴数据记入个人账户。补缴结束后,打印《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7,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劳教、服刑、在逃、失踪人员经村(社区)公示后,可以不参保或暂时中断缴费,在其劳教服刑期满、返回后再按规定参保,届时缴费基数按其办理时的基数执行,并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集体补助
(一)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劳保事务所提交《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8,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资金存入区县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二)集体补助流程
1.录入上报。由劳保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区县经办机构。
2.到款反馈。银行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区县经办机构。
3.确认记账。区县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到账数据导入信息系统,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从次月起计息。同时,打印《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9)。
第十七条 政府补贴
区县经办机构要建立各级政府补贴台账,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情况,准确核算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应补贴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未到账金额。政府补贴资金到账后,应及时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区县经办机构打印《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10)。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区县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终身记录。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
记录内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作为“政府补贴”记入。
(二)账户内容
记录项目: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金额到账后,区县经办机构须将个人缴费金额和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且利率在一个会计年度不变。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区县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区县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留其个人账户,并连续计息。参保人员再次缴费时,恢复个人账户记录,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到劳保事务所或区县经办机构查询或打印《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11)。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由区县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按程序将更改后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须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办理完待遇领取手续后,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办理待遇领取程序
1.申领手续。参保人员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三个月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村(社区)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2.收集填表。由村(社区)协办员收集参保人员申领材料,填写《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12,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并上报劳保事务所。
3.初审上报。由劳保事务所对参保人员《待遇核定表》、本人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经办机构。
4.复核确认。由区县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同时核清到龄人员个人账户累计余额,计算养老金支付金额。
5.核定支付。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和资金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提供给开户银行,银行应于次月7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实名存折。
6.反馈录入。银行须在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县经办机构反馈支付回执和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区县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月底前将支付数据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特殊情况处理规则
1.对领取额有异议的。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由区县经办机构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确需重新调整的,经本人签字、签章或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信息系统须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2.劳教、服刑人员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其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其待遇停发,劳动教养或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已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在逃、失踪人员,经村级公示后,待遇停发。
3.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两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细则》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七章 待遇年检
第二十四条 待遇年检是确保基金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经办机构每年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进行资格待遇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具体由各区县经办机构进行安排。
(一)年检要求
劳保事务所必须组织村(社区)协办员对待遇享受人员进行逐人年审;区县经办机构每年抽查村和社区总数不低于30%;市级经办机构每年抽查乡镇、街办总数不低于30%。
(二)年检项目
1.核实户口、年龄等相关信息;
2.到龄人员待遇审核审批;
3.核实生存状况,对死亡、劳教、服刑等人员及时停发养老金;
4.核实家庭联动人员参保缴费情况。
(三)年检材料
待遇享受人员年检应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参保缴费证》;
3.《待遇领取证》及领取待遇银行存折;
4.相关证明或材料。
(四)年检办法和程序
发文印表。由区县经办机构正式发文作具体安排,同时为劳保事务所提供以村(社区)为单位的纸质和电子版《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检明细表》(附表13,以下简称《年检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