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60岁以上老人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 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试点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具体标准和资金由各地自行确定和安排。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满15年
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规定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新规:不同制度养老保险可接续
2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办法》规定,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昨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做客中国政府网访谈节目时,回答了公众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多个提问。
胡晓义表示,转移养老保险的意义在于,要实行城乡统筹就要解决跨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问题,也要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城镇化的速度非常快,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甚至上千万的新的人口流入城镇,不同制度之间由于人群流动而产生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成为很突出的问题。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就是解决这个问题,涉及的人群以农民工为主,可以解决他们的累计性、延续性养老保险的关系衔接的问题。
很多外出务工人员关心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会否让自身利益受损,胡晓义对此表示,如果参保人到了60岁,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不满15年,那就应该把他的关系在新农保里进行结算,但是要把他职工养老保险里参保年限里面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全部转移到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里面,包括他的利息一块转移到新农保里,这样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多了。
如果参保人已经缴费满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到60岁结算时就会把他后来在农村参加新农保的缴的个人账户的钱给他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他的个人账户里。“所以不管从城里转回农村,还是从农村转回城里两头都不吃亏。当然这个界限就是你是不是在职工养老保险里缴费满15年了。”胡晓义说。
新规亮点
参保人既可在地区间流动又能跨越制度
《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转移保险后权益累计
依据暂行办法,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三个15天”办理时限避免拖沓
当参保者需要在不同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提交申请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提供受理申请、发送联系函、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等服务。
经办规程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拖沓。一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二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包括信息、基金等相关转出手续。三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传来的信息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对、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清理重复领取待遇清退重复缴费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按照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因为重复缴费信息只有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才能发现,所以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