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中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政策标准待遇(一)

一、中山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单位:13%

个人:8%

二、中山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

注:2015年中山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由每月1960元调升至2408元,调整对象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包括了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温馨提示:

1、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

三、中山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中山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四、中山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中山养老保险转移知识】

一、中山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条件

转出:

1、中山户籍并正在我市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

2、办理了正式调入我市工作手续并于我市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

3、非广东省户籍,男性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并与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转入:

1、因工作变动跨地区就业的

2、户籍迁出中山市的(移居国外、港澳、台湾的除外)

3、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我市累计参保年限不足10年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我市累计参保年限10年以上但最后参保地不在我市的。

二、中山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材料

转入材料:

1、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需提供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入的介绍信正本及复印件

2、中山户籍人员需提供中山市户口簿正本或中山市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非中山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正本和复印件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转出材料:

1、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需要代办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离职证明、户籍迁出证明、工作调函(三者之一)

三、中山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转入流程:

1、参保人员在我市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携所需资料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科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2、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科收到接续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同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3、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科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确认转入金额到账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接续手续。

转出流程:

中山养老保险转出办理流程

1、参保人携带所需资料到我市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需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给予接收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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