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清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政策标准待遇(一)

一、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间

2009年09月我市连山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第一批试点单位;2010年10月佛冈为第二批试点单位;2011年07月清城区、清新区、阳山县、连南县为第三批试点单位;2012年07月连州、英德为第四批试点单位。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从2011年10月开始实施,08月清远市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称之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广东省清远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三、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缴费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四、政府补贴

(一)参保缴费补贴:对于选择120元/年至360元/年缴费标准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480元/年及以上的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的基础养老金。

(三)对重度残疾人(1至3级)、五保户、军烈属等特殊人群给予缴费补助。由当地政府为其他代缴或补贴每人每年最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四)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给予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

(五)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给予丧葬费补贴,丧葬费最低标准不低于800元。

五、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包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六、养老金领取的年龄

男女均年满60周岁,并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 。

七、养老金领取的条件

(一)各县(市、区)在实施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其本人可以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各县(市、区)在实施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45周岁以上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然后按月领取全额养老金。如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后才能申领全额养老金。

(三)各县(市、区)在实施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在45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其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方可按月领取全额养老金。

(四)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费后,按月享受全额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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