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白银市平川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规程。
一、发放条件及标准
凡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继承人)于参保人员死亡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注销登记手续,待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无误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基础养老金+省级基础养老金)×12。
二、申报所需材料
丧葬费申报材料:注销登记表,公示表,承诺书各一式两份,(如提供的社保卡是继承人的则需要社保卡复印件,如果钱打到本人社保卡上,则不需要提供社保卡复印件)
三、申领经办流程
(一)村(居)委会审核。村(居)委会协办员确认继承人的申领资格并审核相关材料,情况属实的,由村(社区)协办员和村(社区)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将相关申报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复核。对情况不符的,须当面予以答复。
(二)乡镇(街道)复核汇总。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所)复核无误后,查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认死亡待遇领取人员最后领取待遇时间、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计算继承人实际继承金额;再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待遇终止申报;然后填报《白银市平川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白银市平川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公示表》(见附表2),并在相应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所)于每月15日之前将公示无异议的《白银市平川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公示表》、《白银市平川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凭证》(见附表1,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一式二份报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无法通过原发放养老金银行账户支取的,一并报送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定,终止社保关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定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所)上报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进行待遇终止审批。编制发放丧葬补助金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同时注销死亡待遇领取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终止发放养老金。
(四)发放丧葬补助金。区财政局拨付的丧葬补助金到位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发放汇总表,将丧葬补助金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经办银行分别划入领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没有继承人的孤寡、“五保”老人,由村(居)委会代领丧葬补助金,作为办理丧事补助费用(提供资料同上)。
(二)因迟报、漏报等原因造成冒领养老金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所)在复核材料时,当场告知村(社区)协办员或继承人,冒领的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够抵扣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回;继承人退回多领取的养老金后,方可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手续。
(三)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开展养老金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定期不定期对按月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隐瞒不报、迟报、漏报待遇享受人员信息,骗取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将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按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