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平顶山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许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医保报销相关的制度实施意见,下面小编整理了2023年平顶山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一、平顶山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平顶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 政办〔2022〕26 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 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 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聚 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 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 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 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 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1.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 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 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 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2.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市 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全额资 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不低于 80 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 按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困 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 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 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3.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 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支付比例提高 5 个 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按照“先保险 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 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 返贫风险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 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4.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全市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市县两 级脱贫攻坚期内自行出台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安排资金,统 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加强财政投入政策的衔接,市、县两级在 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 5 年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 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 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财政投入规模,优化 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

5.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 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 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 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 范围。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 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6.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 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困难群

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 不得重复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照以下标 准执行

(1)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 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的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 2600 元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 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 6500 元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 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 用,给予特困人员 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70% 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 贫重病患者 65%的救助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 撑能力、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年度救助起 付标准,提高救助比例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 9 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 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 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 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 9 类病种门诊治疗费 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30%的 救助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居民基本 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情况,适时增加门诊救助病种, 提高门诊救助比例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 额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 3 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 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 1 万元。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医疗救 助基金支撑能力适时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 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 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 1.3 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 60%的倾斜救助,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1 万元。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 筹集情况,适时降低倾斜救助门槛,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7.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因病致贫返贫 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费用超过 1.3 万元的低保边缘家庭 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 享、核查比对,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每月将新增、退出困难 群众名单抄送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工作。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 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城乡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监测线

8.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 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 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 慈善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五)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9.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依 规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 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规范互联网个 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 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建立慈善参与 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10.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 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 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 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六)规范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

11.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 推动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融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 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探索 完善其他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直接就医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服务便 利性。统一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 一基金监管,加强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 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 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12.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 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依托乡 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 结果反馈等业务;救助申请经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对符合 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 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工作,及时主动帮助 困难群众

13.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 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引导救助对象 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 耗材、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定 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 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 疗总费用的 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工作,对 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救助标准;对未 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 助范围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 委会)要细化政策措施 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切实 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 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部门协同。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 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 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 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 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加强资金 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 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 规范商业健康保险。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工会负责做好职工 医疗互助、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三)严格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 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 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督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能力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 力配置,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 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 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 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二、平顶山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1)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 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的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 2600 元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 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 6500 元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 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 用,给予特困人员 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70% 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 贫重病患者 65%的救助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 撑能力、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年度救助起 付标准,提高救助比例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 9 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 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 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 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 9 类病种门诊治疗费 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30%的 救助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居民基本 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情况,适时增加门诊救助病种, 提高门诊救助比例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 额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 3 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 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 1 万元。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医疗救 助基金支撑能力适时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 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 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 1.3 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 60%的倾斜救助, 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1 万元。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 筹集情况,适时降低倾斜救助门槛,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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