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宜宾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许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医保报销相关的制度实施意见,下面小编整理了2023年宜宾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一、宜宾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宜宾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备多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章 救助对象认定

第四条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第五条由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第三章 资助参保政策

第六条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困难群众,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我市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最低档次缴费标准),按以下标准在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分类资助:

(一)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75%定额资助;

(三)对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用,按75%、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参保主体责任,重点做好困难群众、新增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的参保动员工作,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第四章 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第八条 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第九条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医疗救助基金起付标准的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一个自然年度不超过救助限额。

第十条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

(一)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统筹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25%确定。对1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门诊慢特病、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3.5万元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按100%,低保对象按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进行救助。

(二)其他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设门诊救助起付标准,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1000元内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按100%,低保对象按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进行救助。

(三)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2万元。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完善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第十二条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医疗保障、民政、乡村振兴等医疗救助协同部门要稳妥推动规范、高效、安全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不断壮大慈善救助,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培育实施品牌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大病救助募捐活动,推动供需精准对接。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依托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和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风险监测,对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做到主动发现、精准救助。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将基本医保参保对象中,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信息,定期推送至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各县(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做好监测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确定为相应救助对象,并及时反馈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标识,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障待遇。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动态调整认定信息,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高效规范经办服务。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对已经认定的6类对象,实现统筹区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做好救助信息共享互认和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三重制度服务融合,依托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归口管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当在市域内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到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内和异地)就医应当完善转诊转院手续。针对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等服务,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本市救助标准。除危急重症外,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六条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具体的医疗救助资金配套和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单制”联网结算的医疗救助费用,应通过“阳光审批平台”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加强救助对象就医行为引导,严控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强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做好医疗保障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对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医疗救助工作人员在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加强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管理,落实县(区)政府对医疗救助的投入保障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三条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相关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统筹做好其他社会救助。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完善困难职工帮扶体系,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第二十四条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基层医疗保障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事业发展需要,充实经办、服务、监管等人员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参与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医保队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国家和省上部署、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能力、医学技术发展等情况,对医疗救助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相关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宜宾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

(一)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统筹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25%确定。对1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门诊慢特病、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3.5万元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按100%,低保对象按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进行救助。

(二)其他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设门诊救助起付标准,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1000元内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按100%,低保对象按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进行救助。

(三)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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