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防城港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发布时间:2023-11-15 06:28:40

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许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医保报销相关的制度实施意见,下面小编整理了2023年防城港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一、防城港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防城港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政策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事项名称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防城港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政策

三、申报对象

(一).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

(三).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返贫致贫人口。

(四).四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及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稳定脱贫人口。

四、受惠内容

(一).对一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二类人员,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监测对象,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二).对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

(三).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我市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监测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对稳定脱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四).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费用给予分类救助,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第二、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下同)和其他二类人员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100%、95%和9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万元、5万元和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对监测对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7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7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五).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稳定脱贫人口,在过渡期内保持医疗救助政策稳定,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救助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所需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统筹解决。

五、受理条件

(一).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

(三).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返贫致贫人口。

(四).四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及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稳定脱贫人口。

六、主管部门

防城港市医保局

七、申报时间

该政策免申即享的长期政策,医保局工作(咨询)时间1月1日——12月31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申报咨询:防城港市医保局

联系电话:0770-2835055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九、特别说明

无。

二、防城港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一).对一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二类人员,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监测对象,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二).对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

(三).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我市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监测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对稳定脱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四).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费用给予分类救助,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第二、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下同)和其他二类人员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100%、95%和9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万元、5万元和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对监测对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7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7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五).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稳定脱贫人口,在过渡期内保持医疗救助政策稳定,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救助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所需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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