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市民持职工医保卡购药有“上限”

医保刷卡购药超额须登记

日前,市社会保险局出台一系列新规。昨日,相关人士对新规进行了解释:定点门诊单次刷医保卡额不得超过800元(最小包装除外),当月累计刷卡额不得超过1000元;定点药店单次刷医保卡额不得超过300元(最小包装除外),当月累计刷卡额不得超过500元;定点诊所单次刷医保卡额不得超过500元(最小包装除外),当月累计刷卡额不得超过800元。

对于部分市民超额购药的需求,新规有详细说明。单次刷卡超过规定限额的,定点机构需建立登记制度,查验购药人相关证件(身份证、医保卡)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须经本人签字(或家属),定点药店必须为本人签字,才能予以调剂。

门诊不得干涉参保人定点药店购药

新规还要求定点门诊在参保人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在为参保人办理就诊登记及结算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并对参保人身份真实性负责。参保人凭无效证件就诊或冒名顶替、虚假病历等违规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市社保局不予支付。向参保人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同意。参保人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定点医院门诊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对参保人用药量的标准是:急诊、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量。门诊处方用药量严格按国家的医疗规范执行。应允许参保人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干涉参保人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国家医疗规范有关剂量的规定。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较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定点药店不得拒绝小额购药

定点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配售服务时,对刷卡的参保人员,药师应认真询问病情并指导用药,一般药品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用药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持处方购药的参保慢性病人员,药师应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药,配药量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不得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要求,医保刷卡购药(同品规)价格不得高于现金售价。

定点机构违规将扣保证金

市社会保险局将建立违约保证金制度,从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机构每月发生的费用中扣除10%作为违约保证金,违规将根据情况扣除违约保证金。市社会保险局将加大检查力度,不定期对全市的职工医保定点机构进行相关方面的检查。市民如果发现各医保定点机构有违规现象,均可拨打电话0412-5537526进行举报。

目前我市共有职工医保定点机构453家,其中包括定点门诊64家,定点药店305家和定点诊所8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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