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市民持医保卡看病须带身份证

为防止未参保人员拿他人医保卡门诊看病和住院的情况发生,即日起,鞍山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住院必须同时持医保IC卡和本人身份证。

未带卡须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此次社保局出台新规,旨在防止未参保人员拿他人的医保卡门诊看病和住院的情况发生。今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必须持医保IC卡和本人身份证,如不持医保IC卡则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参保患者入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住院标准收治患者,同时提示患者或其家属出示医保IC卡及身份证。如因急诊、急救等原因当时未能用医保IC卡入院,患者或其家属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声明其患者为参保人员,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医保IC卡拿到定点医疗机构,补办医保住院手续。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不出示医保IC卡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此外,因参保患者医保IC卡丢失、损坏,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或家属立即持《入院通知书》或住院押金小票、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近期1寸彩照1张(家属代办还应提供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社保局二楼大厅卡证中心办理挂失补卡手续(居民医保到三楼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当时即可取卡。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所补医保IC卡交给所住定点医疗机构。过期不送者,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就医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符合住院条件不得拒诊医保患者

参保患者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医保IC卡及身份证复印件放在定点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出院结算后返还本人。各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入院,或让参保患者自费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不得让参保患者到门诊交款做各项检查或取药。

出院后同种病15日内不得重新入院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让不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出院或转往外院治疗,确须转院的,须办理转诊手续,报市社保局备案。如不经过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保局同意,参保患者自行转往外院治疗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自理。参保患者出院后因同一种疾病15日内不能重新办理入院和家庭病床(急诊、急救情况除外)。

参保患者住院治疗不允许“挂床”,“挂床”是指患者办理入院后不住在定点医疗机构,回家或上班。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认定已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出院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完全自理。

参保人员医保IC卡不得外借。如发现冒名顶替住院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负、停止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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