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滨州市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两档缴费

发布时间:2023-11-05 04:01:25

明年滨州市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两档缴费

10月20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在全市下文(滨政发[2015]18号),《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滨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设计上正式实现了整合。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各县区滚存结余基金实行市级管理,按规定用于弥补本县区基金缺口。市级统筹基金调剂金比例不低于当年筹资总额的20%。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落实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对违规使用、套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服务管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在滨州市区和各县区分别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就医。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费用结算相结合,实行付费总额控制。市、县区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医疗服务协议和制度管理,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经办机构定期公布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等指标,指导居民自主选择就医。

◎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基本医保年度内住院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缴费档次与医保待遇相对应,一档标准缴费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5%;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剖宫产报销2000元,自然分娩报销500元。

为鼓励居民连续缴费,《暂行办法》明确了3个月的“等待期”,规定中断缴费或超过年度缴费期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为鼓励基层就医,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级医院住院的政策范围内报销100%。同时鼓励参保人使用中医药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转往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转往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和支付标准执行。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暂行办法》打破户籍限制,规定除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外,外来常驻人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可凭居住证办理居民医保。滨州市居民医保实行两档缴费,一档每人200元,二档每人100元,各级政府补助不低于每人360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档次缴费,个人缴费档次一旦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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