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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

发布时间:2023-11-05 22:16:21

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月23日

附件

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就业和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扶持政策,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人员个人也可到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2.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及社区就业人员到所在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3.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创业成功后可到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4.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录入成都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信息管理系统。

(二)失业登记。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或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流转后剩余土地面积低于0.3亩/人并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农村户籍),毕业后在户籍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到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拟在我市创业园区孵化创业项目的,在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法定劳动年龄内,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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