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西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办法

为保障和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按照凉山州医保局对《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现就西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报销有关问题调整如下。

第一、西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取消原来“按人头定额包干预付”的报销办法,实行“按实际发生的费即及时报帐”的新办法。即:按照“不分定点医院,不分医院级别,哪里就诊哪里报帐”的原则,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可在西昌市境内任何一家市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即时进行报销,具体报销金额和报销比例仍然按照凉人社发[2011]118号、凉人社发[2012]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鉴于目前西昌市各乡镇卫生院暂无网络系统支持的现状,参保城镇居民在西昌市各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必须在当年待遇享受期到期前,凭卫生院开据的处方发票和《凉山彝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本人在市内中国银行开户的银行帐号,到西昌市医疗保险中心进行报销。

第三、经鉴定的患有第二类大病门诊疾病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由西昌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进行报销。

第四、经鉴定患有艾滋病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为保障其隐私,原则上在西昌市皮肤病性病防治站就诊(因病情需要也可到上级公立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统一在西昌市皮肤病性病防治站报销。

第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设有校内医务室的学校,可由学校或学校医务室向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定点申请,按程序纳入普通门诊定点并与西昌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后,学生在校医务室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才可由学校医务室进行即时报销。学生在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学校医务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凉山卫校的在校学生继续执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的办法,定点在卫校附院,按人均30元定额包干给卫校附院。其在校学生在且只能在卫校附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才能报销。

第七、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院和西昌市境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本办法从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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