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项城市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是指城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

二、参保登记、缴费

1、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近期免冠照片1张)。

2、属于低保对象的参保人员到民政部门缴费,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到残联部门缴费。

三、缴费标准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9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含二级)的,每人每年40元。

四、学生中断缴费如何规定?

学生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其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学生中断后重新参保的,不再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和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医疗待遇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设个人账户,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定点药店刷卡取药或在定点医院门诊使用,当年个人账户余额可节转下年使用。

2、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金额10万元。因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3、实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即:二次报销)。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进行二次报销。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为1.8万元,1.8?5万元(含5万元)报销5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4、学生发生无其他责任人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学生连续缴费每满3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六、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程序

(一)统筹地区内就医

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在项城市内任何一家城镇医保定点医院就医,门诊费用可用个人账户支出,支完为止。住院费用按规定及时报补,每年最高封顶10万元。

(二)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1、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项城市中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居民持医疗保险IC卡、身份证原件和两张复印件、《项城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往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转诊转院患者只能报销被指定转诊医院的医院医疗费。

3、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报批的,可先转院,但须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急症住院的,须在3日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未登记备案和未经医院确认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4、正常办理转诊、转院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手续、《项城市城镇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住院确认表》、出院证明、费用总清单并加盖收费专用章、收费专用票据、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管理章等资料,于出院30日内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结。

5、本市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放假回原籍发生疾病,在住院3日内以电话等形式报医疗保险中心备案后,登陆邮箱下载确认表,按要求报送资料后方可报销。

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的。

3、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但属于学生儿童无其他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属支付范围,无其他责任人指属个人原因造成。

4、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5、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6、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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