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广元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广元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发布时间:2023-11-09 23:37:14

保障对象具有广元市户籍,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

保障范围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资金来源参保时:资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划拨,市民不需要出钱缴费报销时:除了参保正常报销外,市民需自付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比例救助

昨日,记者从广元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广元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建立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凡具有广元市户籍,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患20种重特大疾病,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可申请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救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1万元至3万元、1000元至5000元。该医疗救助制度从本月起开始实施,我市近30万人符合标准。

哪些人受益?广元市近30万特困群众

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从2005年起,广元市民政部门开始为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但是对于重大疾病、困难家庭就医仍然存在重大的经济负担,因此,广元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今年年初,市民政局开始着手准备工作,本月与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广元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保障困难群众的就医问题。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原则是“先保险、后救助”。往年,部分特困群众由民政部门出资参保,今年民政部门对全市符合标准的困难群众集体参保,参保人数近30万人。这样,困难群众除了享受参保就医报销外,患重特大疾病还可享受医疗救助。

哪些病可申请?先心病等20种重特大疾病

据悉,2005年民政部门的一般性救助病种为8种,后根据救助群众的实际情况予以救助,没有限制救助病种,现在扩大救助范围及力度,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建立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病种增加至20种,今后还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20种重特大疾病主要包括: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

救助标准是什么?最高每年救助金额提升至3万元

符合重大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采取门诊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往年最高救助金额为5000元。新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万元;对城乡低保对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5万元;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万元。

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年度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往年救助最高金额为1000元左右。现在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

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门诊救助金额的提高,是为了引导市民合理就医,以免市民因报销金额问题无需住院治疗的也住院治疗,这样就造成了医疗医院和救助资源的浪费。

怎样申请救助?病人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报审

符合救助范围和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应在出院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在填写《广元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后,还要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证件的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必要的病史资料、特殊疾病门诊住院费用票据(病人留存联),申请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和赔付后的费用结算单原件,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村(居)委会调查、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并逐级公示。

同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必须参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目录,并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民政部门备案。如确需转院至外地治疗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医疗卫生机构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局备案后,按程序办理转诊手续,危急重病人可先转院治疗后补办手续,这样也有利于民政部门的监管,更好的利用救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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