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近日省政府印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办管理资源,医疗保障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为实现2017年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奠定扎实基础。此次整合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顶层设计;统筹城乡、普惠共济、公平享有;政府、社会、个人分担,权利义务对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等原则,确保统筹后参保城乡居民待遇水平不降低。主要政策体现在八个统一。
一是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二是统一筹资政策。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全省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三是统一保障待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统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保障水平。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四是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建立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监管机制。五是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定点管理政策。六是统一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七是统一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设区市级统筹制度,条件成熟的设区市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设区市可实行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八是统一大病保障机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文件同时明确,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同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原则,整合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资源,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人员、档案和办公设备等成建制归口,统一移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