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云南退休人员医保怎样办理,云南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

1、住院费用:住院费用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设置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内,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住院只需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由医保中心和医院进行结算。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由各州市自行制定,略有不同。


云南省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备注:云南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用完后,自动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0%,最高可再报销25万元。

2、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费用:云南省规定慢性病包括精神病、癫痫 、帕金森氏病、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III?、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共26类。符合上述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在规定用药、诊疗范围内,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可由统筹基金报销80%左右。每年最高报销2000-5000元左右。

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新增)共计6类。门诊就医按照住院待遇享受统筹基金报销。

3、门诊特殊检查:云南省规定了磁共振、CT、彩超等26项特殊检查项目,统筹基金报销70%,个人负担30%。

4、门诊急诊抢救:门诊急诊抢救(含120急救车)的医疗费按住院待遇报销。

个人账户(医保卡)的报销范围

1、所有“国药准字号”药品(包括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全部单位或复方中药饮片及药材;

2、“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卫消字”、“卫消证字号”消毒用品;

3、“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保健品;

4、“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医疗器械;

5、原来国家规定不予报销的相关诊疗项目:如一般诊查费、挂号费、疫苗注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项目、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近视眼矫形术、洁牙、具有治疗或预防作用的眼镜、义齿、义眼、义肢。

6、家庭账户功能。可以支付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以下费用:

(1)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

(3)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4)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接种费。

其中,1-4项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物品参保人员可使用医保卡在定点零售药店或医院购买。第5项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关于医保使用的几个误解

(一)医保规定住院不能超过15天(或其他明确天数),必须先出院,过几天再办住院。

医保政策从未规定参保人员的住院天数,而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对病人进行合理救治。住院时间应依病情需要由医生确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达不到出院标准的病人要求出院,也不能以“完成卫生部门制定的平均住院天数考核指标”为由损害参保人的住院利益,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医院承担责任。

(二)医保规定住院不能超过多少金额,超过部分自己支付。

医保政策从未规定过每一位参保人员住院费用限额,无论发生多少医疗费用医保系统会都会自动结算,如果病情需要,只要符合医保政策,一次住院报销一、二十万以上也是应该的。医疗机构以超过医保限额为由单独收取参保人医疗费用是损害参保人利益的严重行为,是医保明令禁止的错误行为,只要有参保人反映或举报,医保部门将积极维护参保人的合法利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依照协议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无论是采取总额预算结算还是按病种结算,都与参保人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度没有直接关系。

(三)医保规定起搏器、支架、骨关节等高额耗材不能超过多少金额,超过部分自己支付。

为了保护广大参保人利益,在医保基金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人工关节等高额医疗耗材没有规定最高支付限额。只要病情需要使用,医保均纳入政策报销范围。个别医疗机构以医保报销限额为由让参保人自费全额或部分交纳高额医用耗材费用是严重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参保人的医保利益。

(四)在住院期间,药品、耗材等要求患者到门诊、到院外自行购买。

在住院期间,只有不符合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自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前告知患者。符合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只需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其余按规定比例由统筹基金、大病补充医保基金(或公务员补助资金)等支付。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耗材等要求患者到门诊、到院外自行购买,一方面损害了患者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增加了患者负担,造成患者实际个人负担比例提高,抵消了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效应;另一方面,这些费用由于未登记在案,对医保系统来说,导致费用信息不全,不利于正确评估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及时调整政策;对于卫生系统来说,这些药品、耗材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缺乏监管。最直接的后果都是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

(五)个人账户(医保卡)不是医保基金,可以随意使用、套现、

个人账户(医保卡)归属个人,但其基金构成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有统筹基金划入部分,因此也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使用,不得随意套现、串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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