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江西农村医保报销比例,江西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发布时间:2023-11-05 07: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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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率先实现了全省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统一,结合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5%、80%,高于国家对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

全省实现大病医保统一

近日,国家人社部召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座谈会,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27日,省社保局医保处负责人就我省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解读。

据省社保局医保处负责人介绍,2009年,我省着手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以省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明确要求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条件下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实现,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已全面建立了以政府主导、政策统一、管理规范、市级统筹、委托承办、公开招标、服务一体为特色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解决了大病保障问题。

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

据悉,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功能主要为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居民补充医保给予一定补偿。记者了解到,我省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同时,待遇水平为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大额费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80%,结合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

报销比例高于国家标准

省社保局医保处负责人表示,相对比国家政策,我省的居民大病医保政策有几大特色:一是统一了居民大病医保支付范围,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且完全遵照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执行;二是方便了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相衔接,并且在医保经办大厅设支付窗口,经办、管理、服务实现一体化;第三,提高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居民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5%、80%,高于国家对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
11月26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西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推行市级统筹后,筹资标准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确定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此外,与此相对应的城镇居民医保的待遇水平也将有所提高,且提高了报销比例和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后,将取消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居民可随时参保随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保,不设立等待期,但需在出生后1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

筹资标准提高 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

据了解,推行市级统筹后,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确定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为2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分别较上年度提高3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提高70元)和60元。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成年人3万 未成年人6万

据悉,城镇居民医保的待遇水平将有所提高。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家庭补偿金额确定为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5元。较去年分别提高21.5元和1.5元;并降低了住院起付标准,确定住院起付线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在原基础上分别降低50元、150元和250元。

同时,提高了报销比例和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按照1至3级医疗机构不同,分别为75%、65%和55%(实行260元筹资的统筹地区分别为80%、70%和6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成年人为3万元,未成年人为6万元,分别提高了1万元和3万元。此外,全省统一规范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待遇。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为恶性肿瘤、血友病等12种。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产前检查等按普通门诊结算 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

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主要是在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次是保障了生育妇女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将参保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保 不设立等待期

记者获悉,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后,将取消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居民随时参保随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保,不设立等待期,但需在出生后1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同时,实行设区市统筹后,设区市各县(区)实行“一卡通”,居民看病就医不再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安置就医手续,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据了解,2012年的收费标准较2011年有所改变:一是住院报销比例又提高了,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二是住院报销最高封顶线又提高了,年度最高封顶线可达12万元;三是特殊病门诊报销比例也提高了,由2011年度的60%的报销比例提高为: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80%,一级医院85%。
吉安彭先生:因为要做一个小手术,我最近为孩子补办了吉州区城镇居民医保,准备在吉安市内的医院就诊。请问,医保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记者跑腿:记者从吉州区医保局获悉,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吉州区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3个档次:一级医院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医保范围内90%;二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医保范围内75%;三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医保范围内60%;市外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医保范围内50%。
为进一步提高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大余县近日对已参加2009年度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9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或特殊门诊在“三个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在5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实行二次补偿。

此次“二次补偿”按其2009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或特殊门诊在“三个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在5000元以上的按三个分段分不同的标准进行补偿,即①50001-10000元部分城镇职工按50%、城镇居民按30%给予补偿;②10000以上(城镇职工)、10001-15000元部分(城镇职工)城镇职工按60%、城镇居民按40%给予补偿;③15000元以上部分(城镇居民)按50%给予补偿,同时符合补助标准且享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居民、“4050”人员参保人员补助比例相应提高10%。全年二次补偿最低金额为2560元,最高金额达85670元。

据悉,大余县此次“二次补偿”所需资金由2009年度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节余部分组成,发放“二次补偿”总金额达260余万元,受惠人数5608余人,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缓解了患病参保人员的实际困难,此举获得不少人民的由衷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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