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享受待遇时限都是“跨年”的,也就是从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记者昨天在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从开始,我市居民医保有一些新的政策变化,其中一点就将“跨年”缴费和享受待遇时限改变成了“自然年度”,也就是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调整后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限统一
目前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者主要有几部分人群,包括老人、小孩和学生。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老人、小孩居民医保的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限由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学生则按“学年”,其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限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这里的“学生”包括驻锦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
实行“预缴费”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新的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也有所变化,进行了区分:大学生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内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缴费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的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变化后的居民医保,实行‘预缴费’,如已参保的城镇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的,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限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人员表示,变化后的先缴费后享受待遇,将集中缴费期和参保者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限明显区分,之间没交叉,可有效促动那些持“有病时临时抱佛脚”心态的市民积极参保和缴费。
没及时缴费还将有“等待期”
只要是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年度内均可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没有发生过间断缴费并在集中缴费期足额缴纳费用的已参保人员,可在其缴费的费用对应期内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指出,如果没有在集中缴费期办理参保或者参保者没有在集中缴费期及时缴费,在享受医保待遇时将有“等待期”。按照调整后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新参保人员(含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的大学生)、间断缴费一年以上人员和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已参保人员(含所在学校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将费用缴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待遇享受均设置等待期。大学生的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0天;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及其他城镇居民的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均为120天,分别从办理缴费手续和个人缴费存入银行之日起计算。对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新生儿的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0天,出生3个月后办理参保新生儿的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为1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