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九江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九江大病医疗保险制

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600元,参保职工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次降低2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医疗照顾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报销比例:

1、本地住院: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报销90%,其它医疗机构报销92%(在职职工);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报销92%,其它医疗机构报销94%(退休职工)。

2、转外住院: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88%,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职工在本市门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50%的现金,其余部分,由治疗医院记账。

2、外地就诊: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现金垫付;

3、特殊门诊:本人定点医院门诊就诊记帐,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成年人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5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含以下)12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250元,一级医院(含以下)20元

报销比例:

成年人:超起付标准??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30%;5001元??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0%;10001元??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0%。20001元以上,进入大病统筹保险,由大病统筹保险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二、未成年人

起付标准:300元;

报销比例:

超起付标准??5000元部分,基金支付50%;5001元??10000元,基金支付55%;10001元??20000元,基金支付60%;20001元以上??最高限额,基金支付6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补贴标准:27元家庭门诊补偿金;

报销标准:

普通门诊:40%由参保居民家庭门诊补偿金支付,个人自付60%;

特殊门诊: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2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20%;一级医院(含以下)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50%;

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伤进行治疗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

(6)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7)近视眼矫正术的;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9)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

(10)治疗先天性残疾的;

(11)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报销材料

住院:出院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据(发票)、医保卡、工行卡(折)、身份证;

门诊:诊断书、用药明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诊疗材料。

报销流程

城镇职工:

参保人员上述办理材料到医保局审核结算→初审、终审审核签字→支付费用。

办理地址

九江各区县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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