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付萍做客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报销标准、报销流程等内容,详细解读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并现场解答了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医保人员,全市执行同一政策
“居民大病保险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保险,它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保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付萍说,全市凡是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是大病保险的对象。
对于全市城镇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是否统一?付萍的回复是肯定的。她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以每个市(州)为统筹单位,全市执行同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组织实施,保险资金独立核算。
起付标准??
“门槛费”8400元,实行分段分比例报销
付萍介绍说,我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联系的。只要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负担费用)超过一定额度,这个额度就是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8400元,就进入了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而大病保险费用是分段分比例报销,具体的报销比例分三段。
第一段:参保人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8400元,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按57%赔付(赔付额=〈个人自负费用-8400元〉×57%);
第二段: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0元,
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按67%赔付(赔付额=21600×57%+〈个人自负费用-30000元〉×67%);
第三段: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77%赔付(赔付额=21600×57%+20000×67%+〈个人自负费用-50000元〉×77%)。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不缴保险费可“一站式”结算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需要参保人员额外缴纳保险费用。”付萍介绍说,目前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9元,所需资金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而来,居民个人不需缴费,更不会增加参保人的缴费负担。
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广安太平洋人寿公司中标承办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在住院产生医疗费用后,在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一并核算,确定补偿额,参保人不需要额外提供资料,可实现住院、报销“一站式”结算。也就是说,患者住院后可直接在医院结账,不需要再回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
在没有联网结算的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再在参保地的医保局一并核算报销,报销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的金额直接打到患者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上,实行“一站式”结算。
报销范围??
金额不封顶门诊费不在范围内
“12月以前,一名患者在一年以内只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度达到了11万元,就不能再报销任何费用,而现在还可以在大病保险内报销费用,居民大病保险给每个参保人又增加了一重保障。”付萍介绍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设有一个最高封顶线,即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1万元,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在一年内达到11万元就不能再报销,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没有设最高封顶线,报销金额不封顶。
长期在外打工的城镇居民住院时,需向参保地的医保局申报并备案,出院后把医疗费用及有关资料拿回参保地医保局进行报账。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只针对住院费用,门诊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