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1)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2)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3)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外转就医:医保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结算。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不设最低起付标准。
1、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
2、特殊门诊:医保基金报销50%。
3、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0%。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8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一级医院26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700元。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在职职工报销87%;退休职工报销89%;
二级医院:在职职工报销86%;退休职工报销88%;
三级医院: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职工报销87%;
注:转诊规定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包括因公出差、探亲、旅游急诊),其费用个人负担10%后进入报销基数。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
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先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完后,直接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为在职70%,退休75%。
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报销材料
住院:参保及异地住院证明,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费用发票、住院病历(注明主治医生名字及电话)、身份证原籍及复印件2份(A4纸)、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有照片和注册页)。
门诊:《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原始正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诊断证明;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单、治疗单。
报销时限及费用
报销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服务费
办理地址
新乡各区县市的医疗保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