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参保地范围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台州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台州市范围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省外二级限公立)。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起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入住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参保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60%。
异地住院报销比例:台州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45%;台州市范围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限公立)不低于3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不低于45%。
注:门诊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基金实际支付限额不低于600元。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计起付标准。
注: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
报销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为:
1、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退休前人员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
2、5万元以上至市平均工资6倍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
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主要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
参保人员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
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120%;在二级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100%;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承担比例为上述比例的80%。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自动进入重大疾病保险基金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400元;
报销比例:
医保年度内累计刷卡(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400元)以下、最高支付限额(退休前人员为45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共同承担。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报40%、一级和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报50%,其余由个人承担。
报销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6)在非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7)生育、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8)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报销材料
1、医保证历本
2、IC卡
3、医疗费用清单
4、收据
5、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病历
6、住院病人的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
报销流程
凭上述材料到当地医保机构报销。
办理地址
台州各区县市的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