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流程及报销比例
经国务院批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68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2元。根据中央精神,自治区财政确定了我区各级财政分担标准如下:
1、对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南疆三地州,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22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2、对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补助61元,各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分担61元。
3、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新农合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30元的个人缴费补助不变。
尼勒克县结合实际,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适时修订了《尼勒克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就诊补偿。从新农合试点阶段的门诊家庭个人账户过渡到“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商险赔付”统筹模式,根据新疆自治区、伊犁自治州要求,尼勒克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州分公司签订了城乡居民大病保合同,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牧民以基本医保基金购买了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标准为新农合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26%。保费从由农牧民自缴和民政部门代缴,年初一次性将大病保险费用拔付给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引入,减轻了尼勒克县新农合资金运作的风险,同时最大限度减轻了广大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发生。截止目前,全县商业大病保险理赔人次为449人次,理赔金额为3452650.49元;二是严格报销手续,简化报销程序。参合农牧民看病实行“凭证就诊、异地转诊、分级管理”的就诊程序,严格逐级审批手续,对参合群众转住自治区及州、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实行即时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三是实行了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根据《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农村低保,五保(包括孤儿)、艾滋病患者、特殊困难群体等进行医疗救助,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参合农牧民除享有常规合作医疗补偿外,还可以享受商业保险给予的大病救助。民政救助对象在新农合给予补偿和商业保险赔付后,由民政救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再次救助补偿。对特殊困难群体(边缘户)救助标准为:在补偿范围内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商业保险后在5000元以上按三级医疗机构40%比例救助,二级医疗机构45%比例救助,一级医疗机构5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民政对象个人救助额不超过15000元,边缘户个人救助额不超过15000元。截止目前,全县民政医疗救助已达2415人次,救助金额409.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