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
住院起付标准: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100 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500 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下列比例共同负担: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二、温州市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