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市中心医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具体标准为:
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2.5%;
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注:参保对象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确定。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或未建个人账户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报销35%,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20%,由历年统筹基金列支。
2、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职工住院标准支付。
3、慢性病种门诊待遇: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0%报销。
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市中心医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
温馨提示: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标准一缴费人员和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
1、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
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
3、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
按标准二缴费人员(除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
1、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
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0%;
3、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6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报销35%,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20%。
2、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住院标准支付。
3、慢性病种门诊待遇: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报销。
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报销材料
1、门诊费用报销:
(1)、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财税统一发票(原件和A4纸复印件一式两份);
(3)、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单位证明参保人身份及门诊事实的书面证明;
(5)、经住院参保人签名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复印件。
2、住院费用报销: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2)、患者本人身份证
(2)、单位书面证明
报销流程
住院报销:
参保人带上述资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待遇核发窗口办理报销。
门诊报销:
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并在出院(或就诊)后办理报销。
报销地点
金华市医疗社会保险处
地址:金华市宾虹路500号
电话:0579-82067190
武义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地址:金华市武义县壶山下街71号
电话:0579-876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