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宁波医保个人账户查询【官网入口】

宁波医保个人账户查询有哪些方式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点击进入》》》》》》宁波医保个人账户查询系统

宁波医保查询网址:http://www.zjnb.lss.gov.cn

说明:

个人账户查询四种途径:

一是查看最近时间本人医保结算票据,上有账户支出金额及余额

二是拨打个人账户查询电话0574-87292000,输入个人医保号,即可查询账户余额实时信息

三是登录市劳动保障局网站,通过本人身份证号码查询,余额信息每周更新

四是持本人身份证或《医保证历本》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宁波医保卡查询数据由宁波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

宁波医保电话查询

宁波医保局医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74-87292000),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宁波医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医保卡号至宁波医保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

电话:0574-83865203、87327533

个帐科 0574-87307727、83865249、87327533

象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01号

电话:0574-65767702 65767702 申报征缴科 0574-65767708、65767702

宁海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宁海县中山中路87号(建设银行内)

电话:0574-65200165、65200159、65200165 申报征缴股 0574-65200156、65200165

余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余姚市保庆路128号

电话:0574-62721974、62721974 申报征缴股 0574-62723970、62721974

延伸阅读:宁波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报销比例

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6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累计1600元。

报销比例:

1、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含起付标准费用)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下(含2倍)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2、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含起付标准费用)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4倍以下(含4倍)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15%(退休人员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

报销比例:

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在1600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

注: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含起付标准费用),年度内累计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至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10%,大病救助金支付90%,1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金不再支付。

居民: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三级医院就医,基金支付30%;社区医院就医,基金支付60%;其他医院就医,基金支付45%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线以下:全部费用由本人支付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9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起付线至2万元(含):

(1)、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3%;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68%

(2)、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各类学生: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5%;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0%。

2万元至4万元(含):

(1)、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8%;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3%

(2)、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各类学生: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0%;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5%。

4万元至25万元(含):

(1)、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83%;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78%

(2)、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各类学生: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5%;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基金支付90%。

特殊病种医疗费:

(1)、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基金支付73%

(2)、婴幼儿、未成年人和各类学生:基金支付85%。

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

报销材料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需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一式二份),须单位盖章。同时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历本、急诊或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病历等有关资料。外地急诊需住院的,在住院后的5天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由其所在单位到中心八楼办理外诊登记手续,从出院之日起30天内,到中心按规定报销。

2.公费离休人员及子女统筹人员申请核销时应填写由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离休人员、子女统筹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携有效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证历本。

3.两费离休人员申请核销时应填写由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两费离休人员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携有效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证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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