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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大全

发布时间:2023-11-11 10:40:31

近日,江西省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

江西省将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八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大病保障机制,确保统筹后参保城乡居民待遇水平不降低。

《实施意见》明确,江西省将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资源,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人员、档案和办公设备等成建制归口,统一移交各级人社部门管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统一经办、统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和能力建设标准。

全省各设区市将在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医保的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归口整合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2017年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指出,实行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服务“一卡通”。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资源,加快建设省、市、县(区)三级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平台,并与省、市、县(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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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明确2016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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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讯:6月22日,省人民政府公报公布了我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提出了“八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大病保障机制。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住院最高可报90%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65%左右),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

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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