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异地医保报销比例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
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元;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800元,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为700元,满70周岁退休人员为600元。
报销比例: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
2.住院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一级医院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27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到5.5万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85%;退休人员为90%。
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都为80%。
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在三级、二级医院住院报销95%,在一级医院住院报销97%。
3.大额医疗救助
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都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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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凸显。为了打破两种制度在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此前,国务院印发文件,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日前,全国各地城乡医保整合的“靴子”相继落地,湖北省、江苏省、黑龙江等地出台有关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至此,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统一成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筹资标准统一,享受平等的医疗报销政策。连日来,长江商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并轨”
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也意味着,湖北新农合、居民医保正式“二元合一”。今年3月1日起,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再受户籍限制。
湖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者的独立运行,每年在机构和系统建设上的重复投入数目惊人。由此造成的医保关系转接不畅、流动人口重复参保、结算标准不统一、报销不便等问题格外突出。而这些问题只有城乡医保“并轨”才能解决。
长江商报记者查阅《意见》看到,湖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再无身份上的“二元分划”,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统一成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统一筹资标准,享受平等的医疗报销政策。统一由人社系统经办,使用同一个信息系统。
同时,湖北城乡居民参保将实行年缴费制,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缴费期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门诊待遇上,《意见》中明确,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湖北各地要合理确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待遇水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门诊支付范围,探索开展日间手术。
城乡居民医保“并轨”后,各地应合理确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上上年度同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均住院费用10%左右的比例确定,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各级别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差额控制在1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鼓励各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诊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引导患者理性就医、有序就医。
《意见》还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困群体,参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湖北省人社系统还将加强医保管理服务,争取今年上半年实现跨省异地安置和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所有符合转诊规定的人员。
此外,根据《意见》,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
“以前在老家参加了新农合,每年缴百来块钱,生病后医疗费可报销一半以上。”湖北仙桃农民王宇说,到武汉打工后,在武汉看病,新农合不仅报销比例没有老家高,开的一些药还报不了。
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背景下,许多农民工遇到这种情况。现在,这一状况在湖北得到改变。
去年初,国务院印发文件,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
连日来,长江商报记者采访湖北咸宁、孝感等地多名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科负责人,其均表示城乡医保“并轨”,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平的医疗保障体制。
目前,我国医保制度已覆盖95%以上的城乡人口,但制度并不统一。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并行。其中,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归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归卫生部门管理。
“整合后各地城乡居民医保目录按照‘就宽不就窄’的原则,普遍向城镇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武汉一家三甲医院医保科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后,医保管理服务实现一体化,城乡居民待遇普遍提高,不少地区新农合用药目录得到大幅扩容。
比如,内蒙古的新农合药品目录由原来的1988种增加到2600多种,增幅达到三成以上,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将逐步向城镇居民靠拢。河北省将按照保障待遇“就高不就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用药目录和新农合医保用药目录进行整合,新农合用药目录有1000种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用药目录约有2400种,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能达到2900种左右。
“由于部分地区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因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在缴费和报销政策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有所不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
根据湖北的实施方案,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实行省级管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统一制定。同时,城乡居民医保按“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依照“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市(州)基金统一核算管理。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居民医保。
此外,通过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或实行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将原新农合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试点的病种和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范围,确保原有待遇不降低。
全国多省市已陆续推进城乡基本医保整合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呼声由来已久。去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提出加快推动城乡基本医保整合,实现2017年底前所有省(区、市)出台整合方案,2017年开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长江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去年底,全国已经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文件。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务院文件下发前,就全面整合建立了统一的制度。有22个省份在国务院文件下发后,新出台文件,明确整合制度的基本政策,实现“六个统一”。
今年初,湖北、广东、黑龙江等省份出台实施意见。目前,广东省今年将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有条件的市扩大试点。到“十三五”末,全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80%。该省将于2020年前全面并轨。
黑龙江省在上月出台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自2017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按6:4比例分担。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至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不少专家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后,就有可能实现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之间的统筹使用,这对于防范某一项或某一地的基金透支,确保基金的财务安全无疑产生积极作用。
相关人士担忧,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后,会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对此,有专家指出,为了让老百姓更好享受基本医疗这一公共服务,建立完善、高效的分级诊疗模式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