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长春医保新政策具体有哪些呢

 长春医保新政策具体有哪些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8月1日起,长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一系列惠好新政将执行。其中,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覆盖范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补偿标准。

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过去,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必须满足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而对于一些已经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医保关系中断的人群,能够接续上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是他们一直以来的一个心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使更多职工能够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长春市决定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只要参加过职工医疗保险,不论多大年龄,都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接续上职工医疗保险关系。

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目前,长春市各类高校中,中央直属和省属高校每个学生每月有6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由各高校医院统筹使用,学生的门诊医疗问题得到很好解决,而对于市属高校和各类民办高校,并没有这部分医疗补助,学生的门诊医疗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全市涉及近十万名学生。为此,长春市决定扩大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将市属高校和各类民办大学(包括职业学校、大专、中专、技校等学校)参保学生纳入到门诊统筹享受范围,参保学生可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或校医院持卡就医。

提高门诊特殊疾病补偿标准。目前,长春市居民医保门诊大病补偿比例为省级医院50%,市级医院60%,区级医院70%,与住院补偿比例比较有很大差距,平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门诊大病补偿标准,此次将门诊大病补偿标准提高到与住院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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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增加5元

从7月1日起,长春市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480元提高为52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315元提高为360元,个人缴费由35元提高为40元。

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320元执行,由中央、省、市和区(县)按不同比例分担。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360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520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8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2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340元。

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40元。

最高报销额度可以达到46万元

据长春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介绍,长春市将现行的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原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40个病种补偿扩大到所有疾病,合并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为16万元。

另外,建立经常性的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长春市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为96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缴费和补助标准调整后,居民医保有关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可以达到46万元。与以前的政策相比,增加了30万元。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按长春市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为90%。

住院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统一

政策调整后,长春市统一确定了住院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统一确定为: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区级医疗机构400元;市级医疗机构800元;省级医疗机构11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统一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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