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以下是2017年吉林省最新医保政策,欢迎阅览!
各统筹地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69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220元调整至24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9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2017年政府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承担115.2元,市县财政承担76.8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324元,省财政承担75.6元,延边州所属市县财政承担50.4元。)
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每人补贴240元(其中: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补贴4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补贴50元(其中: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补贴40元)。
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协同推进、有效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同步做好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的有效衔接;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年初居民医保缴费时间要求及时调整到位,确保居民医保工作平稳运行。
报销条件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