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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是一项惠及民生的重要政策,那么国家的大病医保政策具有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一)科学测算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稳定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一)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分别确定。

(二)逐步提高支付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四、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五、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六、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金管理。审计部门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抓紧制定相关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在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方面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行规定。

七、强化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将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推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大病保险的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

延伸阅读:大病保险政策解读

76岁的陈大爷今年8月因为大肠杆菌败血症住进了粤北人民医院,住院11天需要缴纳8400多元的住院费,虽然医保统筹报销了4150多元,但剩余的款项对于农村居民陈大爷来说,还是一笔不少的费用。但让陈大爷感到欣慰的是,大病医疗保险又为他报销了1500多元,最终出院的时候只需缴纳2700多元的现金。这已经是陈大爷今年第二次住院了,大病医保报销的1500元就像及时雨,减轻了他很大的负担。

今年以来,截至9月30日,韶关大病保险共为全市10817人报销医疗费用26129162.38元,为有需要的群众送上了最及时的帮助。近日,记者走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究竟是如何运作,以及如何让有需要的群众得到帮助。

减轻高额医疗费负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对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市社保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科工作人员吴招荣告诉记者,2013年9月,我市将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整合,制定出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同步出台了《韶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模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重特大疾病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全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互助共济和社会公平。

市人社局医疗生育保险科工作人员邝贤旭告诉记者,只要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属于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历年结余筹集,个人不需要另外缴费。按照大病保险资金控制在当年基金收入5%左右的原则,政策一开始实施时,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目前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

及时足额支付待遇

大病保险的待遇有哪些?如何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市社保局吴招荣科长说,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特殊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具体来看,在大病起付标准方面,目前的大病起付标准为1.3万元,不包括住院起付线,且一年度内参保居民只承担一个大病起付标准。

在报销比例方面,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3万元以内的报销比例为55%;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另外,由于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所以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时,大病保险不再支付。

在报销程序方面,自政策实施以来,市人社部门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流程,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居民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了资源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为患者提供了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及时足额支付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多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大病保险作为城乡居民遇到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时的及时雨,担负着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神圣使命。因此,市人社部门对资金的监管非常重视,将大病保险资金收支纳入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规范大病保险费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约行为,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市人社部门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全面管控,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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