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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大病救助政策相关内容

威海2017大病救助政策是一项便民利民的好政策,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4〕29号)要求,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救助覆盖面,增强救助时效性、主动性,充分发挥救急难功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切实提高全市医疗救助水平。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的困难家庭。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困难家庭。

4.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采取多种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进行全额补助。重点救助对象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标准,依据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2.完善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救助。

(1)普通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分别按不低于80%、60%、40%、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普通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3.开展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与重点救助对象普通住院救助等同。

(三)加强相关制度衔接。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和临时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主动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筹资机制。各级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等途径,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下拨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一站式”即时结算办法,确保重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并即时结算,个人只支付自负部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年底统一救助的方式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要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市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衔接机制。各区市要落实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

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缴费窗口,及时张贴就医指南和医疗救助政策,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区市年底前要制定出台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细则,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确保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延伸阅读:2017年起威海市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7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发布威海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记者从该发布会上获悉,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威海市现有的医疗救助政策虽然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但是总体看,保障范围还比较窄、救助水平还比较低,虽然在正常的常见病中所起的保障作用比较明显,但是一旦救助对象罹患了重特大疾病,往往会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为此,威海市多部门联合制定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意见》。

《意见》共分为四部分,在遵循国家文件和省政府医疗救助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威海市实际,在医疗救助总体要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将原来政策规定的救助对象划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并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三类救助对象,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同时,《意见》提高了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水平,由按病种救助转按费用救助。根据威海市实际,把救助对象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确定为重特大疾病。

《意见》中明确提出,采取资助参保、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等多种救助方式,通过提前干预,对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的困难群众都给予救助,防止其因小病不治变成大病,进行早期介入。

资助参保,即重点救助对象可自主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完善住院救助,开展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万元以内(含)的,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开展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分别按80%、60%、40%、40%的比例给予救助,普通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开展门诊救助,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2万元以内均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超过2万元部分个人自负。

救急难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托底性的制度设计,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支撑救急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费用,住院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一病即时结算,也就是说,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时,需缴纳的自负费用仅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剩余费用,极大地方便了患病群众的就医结算,而且也提供了及时、便捷的医疗保障。

《意见》的出台,主要是着眼于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保障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保障范围和水平都有了明显扩大和提高。有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的制度配合,形成了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合力,更好地保障遇到因病陷入困境的群众,形成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医疗保障安全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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