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1、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单据,向补充医疗保险处申请报销; 2、查询有基金征集处提供的各种保险参保及缴费信息;
3、补充医疗处受理验收申报资料,并随机分发给审核人员;
4、审核人员对医疗费用清单进行逐一审核,出具审核结果并签名;
5、专人复核后将审核资料录入计算机,核实报销金额并打印单据并签名;
6、处长或处长授权专人审核费用支付单据并签名;
7、基金管理处当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先行赔付的原则,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因患病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后凭医保中心开具的分割单及原始单据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分割单的医疗费用票据、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由补充医疗保险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由员工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再行报销。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按自然年)。
门(急)诊医疗费年底累计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凭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医保专用处方底方、门诊病历本、费用明细清单等原始资料,于当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当年度又产生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不再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要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在外地工作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报销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时应先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办理完毕后将材料交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门急诊费用的,可随时交由公司办理补充医疗报销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但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都是限社保范围内用药。
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情形
1、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要求之外的外购药;
2、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
3、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4、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种责任事故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6、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7、自杀、自残、酗酒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8、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台、港、澳地区);
9、在特需门诊就医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10、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
11、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