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办法

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办法

1、按照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时间确定补缴起始时间,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7年1月。

2、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当期之前医疗保险费的,可按当期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5.5%补缴,补缴后不划个人账户,不报销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当期之前医疗保险费的,应按其当期缴费基数10%全额补缴,补缴后按规定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不报销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

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办法

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条件: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断保期间医保费未补缴的,断保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并一次补足或缴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达15年。

未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补缴:

在退休前应参加职工医保而未参保或中断参保及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补缴办法补缴;补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可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0%缴费比例及需补缴年限,一次性补足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个人账户,不报销补缴期间医疗费用;亦可逐年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直至达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止。

上述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办法仅适用于9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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