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无锡农村城乡医保报销比例流程和额度说明

一、无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普通门诊

门诊统筹:患者可在自己认可的社区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后就诊,在个人账户用完后方可使用。

最高额度: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如需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根据病情需要由签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出,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医疗机构划卡就医。

门诊慢性病:

12种慢性病患者(糖尿病、高血压(2、3期)、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森、慢性肝炎、脑梗塞、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应先到市级医院鉴定,选择一家自己认为方便的医疗机构(不能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自己的门慢约定医疗机构,到社保中心设在各区的办事处登记并约定。

70岁以下人员,个人自付满8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

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6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普通住院

1、住院起始费:

首次住院应支付住院起始费(门槛费)三级医院在职950元,退休750元;

二级医院在职750元,退休600元,一级医院统一为40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为300元,年内第二次住院为上述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上述标准的25%。

2、住院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

三级医院:

医疗费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4%,个人自付比例为16%;

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比例为12%(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上述标准的50%,下同);

二级以下医院:

医疗费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比例为12%;

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比例为10%(退休自付减半);

社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院结算,医疗费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比例为8%(退休自付减半);

3、大额费用:4万元以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比例统一为92%和8%。

二、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普通门诊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50%,限额1000元(含医保范围内个人分担部分);

在市内和市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分别为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办理转诊的比例的50%执行。

普通住院和门特

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住院医疗费用起始费为2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转入市区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始费学生儿童为300元,其他居民为6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

转出市区的,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基金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

最高限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

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为90%,其费用与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最高限额。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普通住院和门特

个人负担在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的,按50%予以补助;

个人负担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的,按60%予以补助;

个人负担在1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80%予以补助;

此外,锡城每两年将由人社、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出台新的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已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结算报销体系,符合条件的在医院结算时直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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