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下称《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并提出“九统一” :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归口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消除“城乡差别”实行全民参保
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覆盖统筹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学校提供便民参保服务,既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避免重复参保。
统一筹资政策:《意见》提出,8月底,制定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的财政补助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全省执行相对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人均提高到420元。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随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等因素动态调整。
住院费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统一保障待遇:到9月底,制定出台统一城乡居民保障待遇的政策措施。在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调整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比例。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统一医保目录:到10月底,调整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调整制定统一的医保目录,明确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公立 民营:统统一视同仁
统一定点管理: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照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同等准入退出、同等监管处罚。到9月底,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
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统一统筹层次:到10月底,各地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州市级统筹。
统一归口管理:我省鼓励有条件的州、市理顺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统一行政管理职能、整合经办机构、实行归口管理。
统一信息系统:《意见》要求,要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服务延伸要求,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并升级改造,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