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朔州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是明显高于朔州城镇医保的报销比例,一般来说,朔州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大约是70%只80%,朔州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大约为50%。朔州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大约比城镇医保报销比例高20%左右。这是因为职工医保的缴费额度以及构成要比居民医保多的多,职工医保的缴费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且单位承担较大部分,个人承担较小部分。2019年朔州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能报销多少钱?本文将为你介绍关于朔州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相关知识。
关于平朔集团公司职工医疗保险与朔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完全并轨的通知
经2018年7月9日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六统一”的要求,平朔集团职工医保与朔州市职工医保实现完全并轨。现将并轨后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职工住院直接结算流程
职工在当地住院,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及出院等相关手续即可直接结算,职工只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即可。
职工转外就医不需要再开转院单,持社会保障卡到朔州市政务大厅职工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即可在备案的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关于取消转外就医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内各定点医院、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的工作要求,简化办事流程,方便参保人员,经2018年6月16日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取消转外就医医保审批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取消转外就医审批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外就医住院时,在参保地经办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在就医地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未能直接结算的,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手工报销,不再需要参保患者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
二、我市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内跨参保地就医住院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要求参保患者办理转院手续。
三、各县区经办机构要按照就医地管理的规定,加大对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就医住院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稽核力度。对稽核过程中未发现违规问题的住院医疗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定点医疗机构要给予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结算的,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对稽核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住院医疗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2018年7月20日
??朔职工医险[2018]11号
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县(区)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更好地为广大参保职工服务,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医险【2016】17号)的要求,规范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工作,建立备案人员信息库,确保全国医保结算联网后异地备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人员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不含港、澳、台及国外)就医备案。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异地就医备案的材料
1、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2、申请人异地居住相关证明。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居住地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加盖单位公章的外派证明材料(包含外派地点、原因、时间等)。
3、《山西省朔州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居住地所选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办印章、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印章,一式两份,备案人(或单位)和医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三、申报异地就医备案的流程
1、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前,备案人或者代办人首先要持备案人的社保卡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进行“社保卡”环境测试。
2、备案人或者代办人到医保经办窗口提交异地就医备案材料,经办人员审核后将备案人异地备案信息录入医保异地备案信息系统。
3、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备案人所选的异地定点医院对接山西省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信息上传至省平台。如在开通省内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联网的医院就诊,参保人员在所备案医院住院时携带“社保卡”就诊,出院即可直接结算。
四、变更、终止异地就医备案工作
1、备案地点或医院变更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地点及医院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变更的,须重新办理异地备案登记。
2、终止备案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满一年后,方可取消备案。由备案人或者代办人到医保经办窗口填写终止异地备案申请表,在医保异地备案业务系统中做终止处理,终止后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五、其它相关事项
1、参保人异地备案在本人参保地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区县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异地备案工作,将备案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实时上传异地备案信息。
2、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停止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因医疗技术或设备的原因需要到备案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由居住地所备案的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并出具转院证明,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院。
4、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首先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中试行,具体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的地区和医疗机构以人社部社保中心公布后为准。
5、望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尽快到参保地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和完善异地备案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在全国异地结算系统联网运行后能在居住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