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贵港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贵港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是明显高于贵港城镇医保的报销比例,一般来说,贵港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大约是70%只80%,贵港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大约为50%。贵港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大约比城镇医保报销比例高20%左右。这是因为职工医保的缴费额度以及构成要比居民医保多的多,职工医保的缴费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且单位承担较大部分,个人承担较小部分。2019年贵港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能报销多少钱?本文将为你介绍关于贵港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相关知识。

基本原则

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参保范围

(一)贵港市区域内除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贵港市户籍(包括取得贵港市居住证明)的城乡居民;

(二)贵港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三)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贵港市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纳该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连续参保缴费。

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至2019年2月底),从2019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初次或逾期参保缴费。

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初次或逾期参加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

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续保人员,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下半年参保缴费。

除新生儿外,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参加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19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1.新生儿应及时取得合法身份,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

2.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只需按当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生当年参保缴费。

新生儿在出生当年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当年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出生跨年度参保缴费。

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如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的财政补助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均逐年提高。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220元/人的标准缴纳。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等政策,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贵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帮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办通〔2018〕41号)精神,我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执行时间为2018年度至2020年度。如国家或自治区有新的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缴费方式

2019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可采取银行托收、微信、“贵港社保通”手机APP、签订三方协议代扣代缴、现金收缴等方式进行。

城乡居民以单位为组织应该如何缴费呢?

城乡居民按户籍所在辖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并缴费;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并缴费;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保登记并缴费。

属于流动就业人员的城乡居民、进城落户农民,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就业地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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