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宝鸡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及报销比例说明

12月24日,宝鸡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宝鸡市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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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至27日,市医疗保障局针对此次新办法的实施,迅速举办了全市医疗保障系统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主管领导、业务骨干等近200人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会,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等进行了培训。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齐有智出席了培训会并作了动员讲话。齐局长在动员讲话中指出,全面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是贯彻落实中、省决策部署的主要体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是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重点对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新生儿参保缴费、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住院报销起付线及报销比例等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统一了标准,对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起付线、报销比例不同的情况进行了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新生儿出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父母一方参保缴费,当年不缴费,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宝鸡市实现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保障体系,实现了“六统一”。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实行市级统筹,既取消了县区之间医保待遇差别,又可以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共济”作用,提高了医保基金的保障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整合医保基金后统一医保信息系统,将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复参保、重复报销问题,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消除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宝鸡市城乡居民不再受身份限制,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将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新生儿母亲符合享受我市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加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因病住院的,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及少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您留言内容,您爱人参加职工医保,孩子出生后也及时办理了居民少儿医保,现您的孩子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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